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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政策问答

    问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多少年?
    答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期限最长为二十年。


    问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有哪几种类型?
    答案: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类型以房屋设计用途为依据,分别是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的,出具《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出具《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居住房屋)》。


    问题: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答案:

    答:(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

    1.中国公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

    1.境内法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定或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有:

    1.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可以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复印件。 


    问题:哪些材料可以作为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使用?
    答案:

    答: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继承、受赠、司法确权房屋,应提交有关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

    (四)未办证单位自建房,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屋测绘成果;

    (五)未办证至买受人名下的房屋,应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交接书;

    (六)未办证至安置人名下的安置房,应提交安置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材料;

    (七)未办证至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名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交杭州市物业管理用房交接单,其中属前期物业服务期内的,还应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未办证的行政机关划拨、调拨房屋,应提供行政机关有关房屋产权划转或调拨的文件;

    (九)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问题: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答: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被依法查封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问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有哪几个途径?
    答案:

    答: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直接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也可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模块办理。属租赁住房的,还可以登陆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在完成合同网签的基础上进入“一站式”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模块办理。

    问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有哪几种类型?
    答案: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分为以下四种业务类型:

    新增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新增登记备案;

    变更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原租赁合同增加承租人、改变租赁期限或租赁价格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

    延续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合同内容仅限于续租期限或租金发生变化,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延续登记备案;

    注销登记备案,是指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因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房屋租赁注销登记备案。